今日特推: 2022年度山东聊城市法治政府建设荣誉榜,莘县3个!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法院 > » 正文

山东临清法院召开“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暨打击拒执罪发布会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12月27日上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召开“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暨打击拒执罪新闻发布会,通报“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的工作成效并公布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石某某诉王某某、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2019年3月1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经审理查明,该院审理的石某某诉王某某、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王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建在双方争议宅基地范围上的建筑物,将争议宅基地恢复原状。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该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告人王某某仍拒不履行。该院审理期间,案件强制执行完毕,已将争议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
 
  鉴于此,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骆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2019年4月22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骆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经审理查明,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薛某某诉被告人骆某某所经营的临清市宏昌制造有限公司、临西县鹏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鹏飞科技重工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案后,依法查封宏昌公司名下的财产一宗,并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1061、1062、106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骆某某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将被查封的部分财产抵偿给临清兴和宏鑫机床有限公司,其他被查封的货物去向不明。
 
  该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骆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2019年8月13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向该院提起公诉。该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该院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175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临清市旭奇棉纺织有限公司厂房内140包同规格棉布进行查封扣押,告知被告人后,其未提出异议。同年9月29日,该院作出(2014)临民一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偿还被害人王某某欠款600 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履行,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期间,被告人未经法院许可,私自将法院查封扣押的价值125 491.20元的43包棉布变卖抵债,致使该案无法全部执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诉讼期间,将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非法处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该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此次公布的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有力,有效震慑了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权威,保障了胜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为切实保障涉诉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营商环境,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集中执行活动。自“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开展以来,临清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经过近一个月的辛勤工作,“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首战告捷。据统计,临清法院执结各类“涉民生”案件执结96件,执结标的额520余万元;已执结“涉金融”案件236件,执结标的额9300余万元。执行大会战开展以来,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传措施110余人次,拘留措施60余人次,成功执结了一批“骨头案”、“钉子案”;今年以来,临清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7件,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起诉的拒执罪案件5件,临清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拒执罪案件3件。严厉打击拒执罪,有效的震慑了拒执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权威,保障了胜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临清法院将以这次‘暖心冬日’执行大会战活动为契机,集中执结一批‘涉民生’、‘涉金融’案件,切实保护涉诉群众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市法院执行局局长柏勇表示,下一步,临清市人民法院将继续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推进执行体制机制创建为抓手,不断抓实工作,严厉打击拒执罪,保障胜诉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