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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即墨区2018年度首例假释人员因违反规定被收监执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宫卫卫)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对,意味着不必与社会隔离,还能和家人朋友随时团聚。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一旦出现违规情况司法机关将给予警告、收监执行等处罚。
 
  孙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2013年3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5月20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11月3日止。在假释考验期内,在即墨区司法局通济司法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6年5月23日孙某某到通济司法所报道,进行为期二年五个月十四日的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制定了矫正个案书,对他进行了艾森克人格测试,最终将其列为严管管理级别。按规定孙某某须每周到司法所报告一次,每半月向司法所递交一份思想汇报,每月接受教育谈话四次,每月接受教育学习和进行社区服务均不少于12小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月去其家中或其所在村委走访至少一次。为加强对其管理,司法所将其手机进行定位,每周对其人机分离抽查至少三次。
 
  2018年9月18日孙某某因吸食冰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查获,经对其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即公(开)刑罚决字[2018]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并处罚款2000元。2018年10月2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孙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吸食毒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接到法院裁决后,即墨区司法局立即通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对孙某某实施抓捕。2018年10月26日上午11时,在即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周密的部署下,在即墨区司法局将孙某某当场抓获并于当天将其押送至北墅监狱。等待他的是重新执行二年五个月十四日的监禁刑期。
 
  社区矫正虽然是在社区执行刑罚,但绝不意味着逍遥法外,社区矫正是一座“无形的监狱”,仍然有一座无形的“电网”,不可轻易触碰,不要轻易越位。社区服刑人员要主动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积极参加集中教育、社区劳动,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争取早日解除,顺利回归社会。否则,违反相关规定轻者被警告、治安处罚,重者被重新收监,届时将悔之晚矣。(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