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赵文湘 王文思)近日,山东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高某某故意伤害案时,邀请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作出解释、说明,并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公诉人询问,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原系临沂市某电厂同事。2016年12月30日,王某某因在高某某向工友传达安全事故报告时在会议现场说话,与高某某发生纠纷。会后高某某采用推搡、脚踢等手段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使王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此案移送法院后,经首次开庭审理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给被告人及其亲属送达的初步检验鉴定结果与起诉书中的鉴定结果不符。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为确保案件的顺利高效审结,承办法官及时向本案鉴定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并组织二次庭审。庭审当日,鉴定人出庭详细回答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公诉人、法官的发问,并向合议庭陈述了鉴定资格、鉴定标准、鉴定过程等,使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当庭得到充分体现。被告人在鉴定人的释明下,不再存有疑惑,当庭表示认可该鉴定意见,不再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意见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信服,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
此案的审理证明,邀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能有效消除辩护人、被告人的质疑,免去当事人重新鉴定的麻烦;而且能够缩短审判周期,提高司法公信力。(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