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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党员干部24年的基层调解路——记梁山县司法局 管勇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管勇,一名从事了24年调解工作的基层党员干部。扎根梁山县司法局韩垓司法所工作,坚持调解为人民,为司法行政事业进步贡献自己一份力量,24年来调解的纠纷数量已无法用数字来衡量,只能靠老百姓的口碑来了解。
 
  “管勇大哥,没想到您将法律讲的这样透彻,以前总以为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现在终于明白了,您放心就是砸锅卖铁我也得把这钱还上……”2022年4月,梁山县韩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巧用《民法典》,圆满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据了解,2019年某村委会将本村村集体116.67亩土地租赁给本村村民刘某某,每年租金共计玖万肆千(9.4万)元整,租金交付方式:冬季播种之前付清下一年的租金。刘某某迟迟不支付村委会2021年的土地租金。村委会多次向刘某某索要租金,刘某某不履行合同并辩称其做生意赔了钱,目前无力支付租金。
 
  村委会在多次索要租金无果的情况下,到韩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此纠纷。调解员多次到某村调解此事,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先向村委会支付租金陆万(6万)元,余款叁万肆千(3.4万)元待刘某某筹到钱再支付。后刘某某迟迟未支付欠村委会的叁万肆千(3.4万)元地租。村委会多次索要无果,再次到调委会申请调解此事。
 
  韩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管勇调解此纠纷。调解员了解了纠纷的详细情况后,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释法明理,重新调解。调解员立即联系刘某某,说明情况,刘某某同意调解,但表示近几年做生意赔钱,目前尚有大量债务未还,确实无力支付租金。
 
  管勇耐心细致地向刘某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将刘某某的行为与法条相结合,分析指出他违背《民法典》的行为和后果。在第一次达成调解协议后刘某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他表示自己做生意赔了钱,无力支付余款,并认为能亏集体别亏个人,不愿支付余款。调解员指出刘某某的行为是有损集体利益的,村集体的收入并不是个人财产,它是属于集体的。
 
  管勇又找村委会代表谈,向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考虑刘某某的经济情况,兑现协议确实非常困难,调解员建议找到其他解决办法,既不让刘某某为难也能让集体的损失降到最低。村委会表示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案可以变更原协议。
 
  管勇引用《民法典》中相关法条规定,将法理与人情相结合,双管齐下进行调解。调解员为双方解读《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使双方心悦诚服,表示愿意进行协商。协商后决定变更原协议,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包括:刘某某欠村委会2021年的承包费共叁万肆千(3.4万)元。刘某某存于韩垓镇三资办贰万(2万)元的保证金(该保证为双方订立原合同时的约定内容,如刘某某违约,贰万元保证金归村委会所有)余款壹万肆仟元,充当承包费,刘某某再向村委会支付壹万元现金,另外肆仟元,不再支付。刘某某在所涉土地上种植的小麦,由村委会收割,归村委会所有。此协议生效后,刘某某于15天后,清除所涉土地上所种的树木和房子,以便村委会再次发包,2019年甲、乙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关于所涉土地事项均以此协议为准。
 
  刘某某虽对协议内容无异议,但仍坚称没钱支付。管勇了解到近几年刘某某做生意赔了很多钱,欠下很多外债,年底到家中讨债的人颇多,但刘某某的女儿做生意,经济条件很好。遂建议刘某某向女儿借钱,事后卖掉所涉土地上的树木用于偿还欠款。在管勇的“边调边普”下,刘某某表示立即向亲属借钱。三天后,村委会向管勇反馈,刘某某已将协议中应支付现金交给村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土地等多项重要制度,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典在保障人民权益、解决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管勇“边调边普”,一边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边讲述、明确法律知识,引导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让当事人掌握与案件情节对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依法、快速调解和普法目的。也有利于引导人们规避利益纠纷,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十四年岁月流金,二十四载初心不变,管勇扎根基层、服务群众,跑遍了韩垓镇的每一个村落,对每个村的纠纷情况了如指掌,不论何时发生矛盾纠纷,他总会第一时间赶到,及时化解。管勇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人,在平凡的岗位上书写着不平凡的初心与坚守。(山东省梁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