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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土地使用权人致土地闲置 使用权可被收回

浏览: 来源:青报网

企业拿了土地却迟迟不开发,这样的行为在我市将得到有效遏制。根据市政府新政,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使用权。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意见》还提出,要有效预防土地闲置和加强闲置土地监管。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交付日期明确的,应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对新供地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明确建设用地开发周期。房地产开发用地须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年内竣工;其他类建设用地,面积在5公顷以内的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不超过3年竣工,面积在5至10公顷的不超过4年竣工,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不超过5年竣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精准认定闲置土地原因,并分类处置。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置。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进行处置。其中,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征缴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或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达到无偿收回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1/4,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按照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